答疑广场
关于区分不同法律规范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根据下面不同法律规范的命名规则进行识别: 法律:一般都会用“法”字来命名; 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实施细则”来命名; 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规则”等来命名;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等来命名。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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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3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1、一般情况下,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即可予以处分。但共有人之间,就处分权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2、公司法中的特别决议:公司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需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记忆口诀:增减资、合分散】 3、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需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5、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 需的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希望对您能够有帮助。祝您学习愉快! 豆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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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理解准法律行为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准法律行为与法律行为放一起对比。 法律行为是当事人通过自己的意思表示来产生法律效果,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比如甲向乙购买货物,通过订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就达到了双方买卖货物的法律效果,即甲要向乙付钱,乙要向甲交付货物的法律效果(意思表示直接产生法律效果)。 准法律行为是当事人作出一定的表意行为,但没有直接产生法律效果,还要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才产生法律效果。这里有表意行为到产生法律效果,中间还有一个法律的规定。比如,债权人转让债权给第三人,要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在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效力。这里面法律效果的产生过程是这样:债权人在转让债权后作出一个表意行为——通知债务人,然后再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才产生债权转让对债务人发生效力(法律效果)。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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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通知书等文件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现解答如下: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载明(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2)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3)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4)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5)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执法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冻结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冻结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冻结的账号和数额;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强制执行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强制执行的理由和依据;三)强制执行的方式和时间;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代履行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代履行的理由和依据、方式和时间、标的、费用预算以及代履行人;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而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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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别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债权是原始取得,基于买卖合同取得的物权是继受取得。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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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真正义务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不真正义务是指在债之关系中,为使己方权利或利益完全实现,而由债权人负担的义务或风险。不真正义务的承担人为债权人。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上述所规定的债权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即为不真正义务】。可见,不真正义务发生的前提是有损失,承租人负担的“及时通知”义务还未发生损失,因此不属于“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的义务,因此不属于不真正义务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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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没有好的办法分辨继受取得和原始取得?
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 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从名字上就能进行区分,一个是“第一手占有”,一个是“从他人手里取得”。 第一手占有包括无主物之先占、拾得遗失物、添附、善意取得等取得物权。 从他人手里取得,包括基于买卖、赔与而受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和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取得抵押权。这都不是“一个人就能干成的事儿”。 通过这个标准判断可能会更便于做题。 希望能帮助你理解!祝你今年必过,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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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行为效力的记忆
亲爱的同学你好, 一般来说,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公定力、执行力4项效力。 关于你提问的行政行为效力的记忆,我觉得可以采用”公执(职)确定很拘束“来记忆。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祝你逢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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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解答如下: 关系: 通俗说:债权人委员会由所有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是一个组织 ,债权人会议是债权人开会, 谈论怎么瓜分债务人财产。 债权人会议为决议机关,其所作出的相关决议一般由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负责执行。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入会资格:核查债权。 2.人事问题: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2)监督管理人。 (3)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3.企业问题: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通过重整计划。 (3)通过和解协议。 (4)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 (5)通过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6)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债权人委员会的职权: (1)监督债务人财产的管理和处分。 (2)监督破产财产分配。 (3)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为努力的你点赞! 小精灵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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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和裁定驳回起诉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是人民法院对立案受理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发现原告主张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即原告并不享有其所主张的实体权利,所以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受理后经判决) 裁定驳回起诉,是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原告对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不享有程序意义上的起诉权,所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未受理且未经判决)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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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通俗理解,咱中国人都是深明大义的,患难与共的。别人货没有了,得承受多大的损失啊,我这点运费算什么啊,不能收,于心不忍,已经收了的得给退回去。 给善于思考的您点赞,祝您学习愉快! 豆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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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分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和可撤销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是当事人一方或多方都作出意思表示。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未作出意思表示,则属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 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是当事人一方因重大误解、被胁迫、被欺诈等作出虚假的意思表示。相区别于民事法律行为不成立,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有作出意思表示的,但这个意思表示是虚假。 本题中是房屋买卖合同,需要甲乙双方都作出意思表示,甲酒醉昏睡未作出意思表示,所以该合同效力为不成立。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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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处罚的不同情形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一、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2.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4.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1.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三、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2.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1.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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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与年龄有关的知识点点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1.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 2.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累犯不适用于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 4.缓刑的适用: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 缓刑。 5.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6.不满14周岁(<14)的人有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7.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8.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9.法定婚龄(男≥22周岁,女≥20周岁)。 10.离婚后,不满2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抚养为原则;已满2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11.收养人须满足的条件之一:年满30周岁。 12.无配偶者收养“异性子女”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13.收养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除上述外,其他涉及年龄的请看图片。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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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法律事实构成和事件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您好!您的问题已收到,帮助您解答如下: 1、 法律事实构成,是指引起某一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遗嘱继承关系的发生,既需要有有效的立遗嘱行为,同时又需要有遗嘱人死亡的事件。有效遗嘱与遗嘱人死亡两个法律事实结合,即为引起遗嘱继承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构成。 2、事实行为:与表达法律效果、特定精神内容无关的行为,如创作行为、侵权行为等,一般不受行为人行为能力影响 3、法律行为: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为要素的行为,要求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4、事件:①人的出生和死亡;②自然灾害与意外事件;③时间的经过 希望对您能够有所帮助,祝您逢考必过! 豆豆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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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别侵权债务免除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以本题为例继续分析。甲和乙分别侵权(按份责任),造成丁受重伤,共产生医药费5万元,由于甲乙不能确定份额大小,因此两人平均承担责任,即各自陪丁医药费2.5万元。如果丁免除了甲的债务,对乙没有什么影响,乙也是照常赔付2.5万元。 假设本题不是分别侵权,而是共同侵权,则甲乙要承担连带责任,D选项的说法才是正确的。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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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区分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1.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是一对概念。 主给付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它并不决定债的关系类型。比如:甲将自有汽车卖给乙,交付汽车是主给付义务,交付该车的相关文件或者资料即为从给付义务。 2.原给付义务和次给付义务是一对概念。 原给付义务是债原本存在的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是当原给付义务在履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变化而产生的义务。比如: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交付标的物义务、买方支付价款义务为原给付义务;因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瑕疵致买方遭受损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义务为次给付义务。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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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责任类型的问题。
同学你好吖~ 你的疑惑已收到,现解答如下~ 过错责任,行为人有错才担责,没错就不担责。(一般情况下要受害人去举证) 过错推定责任,先推定行为人有错,需要担责。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没错,才不用担责。(举证倒置,要行为人证明自己没错) 无过错责任,只要行为人有损害他人的行为,不管有没有错,都要担责。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到你,祝你考试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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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人设立批准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 你好!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助你解答如下: 在大多数情况下,普通的企业法人(如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不需要经过有关机关的批准,只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即可。但是,如果涉及到特殊行业或领域,或者法律、行政法规有特别规定的,则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批准设立。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逢考必过! Vence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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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同法律规范名称的问题
亲爱的同学你好: 你的问题已收到,仔细研究后,帮你解答如下。 主要从名字命名来区分。 法律:一般用“法”来命名; 行政法规:一般用“条例”、“实施细则”来命名; 部门规章:通常用“办法”、“决定”、“规则”等来命名; 地方政府规章:一般用“规定”、“办法”等来命名。 希望我的解答对你有帮助,祝一考就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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