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爱的同学:
上午好,已收到您的问题,经仔细研究后,对您作出如下回复。
现在我们先看理解一下“营收月报”想表达什么。首先看上半部分,展示了各品类的每周收入合计数。业务37需要确认餐饮、接送服务的两项收入。因此我们只需要看“营收月报”中餐饮和接送服务的销售额。(提示:该月报下半部分的收款金额合计数为餐饮、接送服务的合计数。)
再看表中下半部分,这部分就是在展示我们收到的钱的来源以及每个来源我们收到了多少钱。
比如微信收款的“89,169.26”表示我们12月微信一共收了“89,169.26”。12月业务19、36已经确认过一部分微信收入了,所以要把已经确认过的收入扣掉,不然就是重复确认收入,会导致重复纳税。所以要用89,169.26-30,316(业务36微信收入)-50,0000(业务19微信收入)=8,853.26元,即我们收到的微信收入(货币资金)。
现在得到了第一个借方金额,“借:其他货币资金——微信账户8,853.26”。
现金、银行、会员卡这三项收入可以直接确认,不用扣除,因为之前没有确认过这些款项的收入,现在就要全额确认,不然就是偷税漏税啦~
现在得到了借方的另外两个金额,“借:库存现金2 098.32”“借:银行存款——建设银行国贸支行 469 765.32”。
会员卡比较特殊,不能直接按照收到的金额计入借方。因为会员卡、加油卡这类都属于预售卡,预售卡就是充值发卡的时候不确认收入也不缴税,在客户实际消费时确认收入并纳税。同学可以看一下12月业务20发卡的业务处理,在贷方并没有将预售的微信款项全部计入合同负债,而是提前把未来要缴的税费拆出来了,等着客户实际消费的时候冲回。
12月有客户使用会员卡消费了,即对应的“22,085.10”,但是这部分收入之前可是没确认收入也没交税的收入,所以它其实是“税”+“不含税收入”的合计数,需要做价税分离。
不含税收入=22 085.10÷(1+6%)=20 835元
税费=20 835*6%= 1 250.10
这个不含税收入,才是我们真正收到的钱,即“借:合同负债—会员卡充值20 835.00”
这个1 250.10我们也收了,但是它属于税款,未来我们还得纳税呢~所以计入“借方: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1 250.10”。
提示:原本业务20计提了1 698.11的待转税费,现在我们冲回了1 250.10,它从“待转销项税额”,在此刻变成了“销项税额”。
现在,再来分析贷方金额。
这时候就相对容易啦,需要确认的是餐饮+接送服务的不含税收入和税费。
以餐饮收入为例,需要用业务37这张“营收报表”的餐饮合计数减去业务19、业务36已经确认过的收入。
餐饮收入(含税)=538 006-42 452.83×(1+6%)-28 600×(1+6%)=462 690.03元
餐饮不含税收入=462 690.03÷(1+6%)=436 500元
餐饮收入对应税费=436 500×6%=26 190元(此处四舍五入了)
接送收入(含税)=45 112-4587.16×(1+6%)=40 112元(此处四舍五入了)
接送收入不含税=40 112÷(1+9%)=36 800元
接送收入对应税费=36 800×9%=3 312元
餐饮+接送税费合计=26 190+3 312=29 502元
由此得出贷方所有需要用到的金额~过程展示较为详细,辛苦耐心阅读。
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工作顺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