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尔解读|财政部会计司发布标准仓单交易相关会计处理实施问答
来源:斯尔教育 专业业务部
一、标准仓单的概念
标准仓单,是指交割库开具并经期货交易场所登记的标准化提货凭证,也是保管人向存货人填发的表明双方仓储保管关系的存在、并向持有人无条件履行交付仓储物义务的一种权利凭证。
标准仓单的指向对象为货物的所有权,不满足金融资产的定义,属于非金融资产项目。
二、会计处理
1.适用准则
目的 |
适用准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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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 |
按照预定的购买、销售或使用要求签订并持有旨在收取或交付非金融项目 |
收入、存货准则 |
获取交易利差 |
在期货交易场所通过频繁签订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以赚取差价、不提取标准仓单对应的商品实物 |
将其签订的买卖标准仓单的合同视同金融工具,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
2.获取交易利差标准仓单的具体会计处理
项目 |
具体内容 |
分类 |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处置 |
将收取的对价与所出售标准仓单的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收益(不确认销售收入) |
列报 |
期末持有尚未出售的标准仓单的,应将其列报为其他流动资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