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3日到9月5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有三科,《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为了帮助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斯尔教育网校将为大家搜集整理考生想知道的一些考点,大家可以一起来巩固知识吧~
(一)代位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即“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比如抵押权),危及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债权人的这种权利就是“代位权”。
1.行使条件
(1)债务人的债务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迟延履行。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没有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主张债权。提示:如果债务人已经行使了权利,即使不尽如人意,债权人也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已害及债权人的债权。
(5)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所谓“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往往具有人身性质,具体包括:
①“亲戚”: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
②“干活”: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请求权;
③“出事”: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2.行使方式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无需经债务人同意)。
(1)债权人可以原告身份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即由次债务人作为被告),在诉讼中:①债务人的地位是第三人,如果债权人起诉时未将债务人列为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债务人为第三人。②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如其对债务人负有的债务并未到期),可以向债权人主张。③债权人胜诉的,诉讼费由次债务人负担,从实现的债权中优先支付。
(2)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法律效果
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同时消灭。
(二)撤销权
撤销权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财产或增加财产负担的行为并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减少财产行为的权利。
1.行使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有效的债权。
(2)债务人实施了处分其财产的行为(2017年简答题),包括:
(3)债务人处分其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4)对于债务人有偿转让、受让财产,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须以第三人的恶意为要件;若第三人无恶意,则不能撤销其取得财产的行为。
❗提示:债权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等无偿行为,不论第三人是否恶意,债权人均可请求撤销。
2.行使方式
(1)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自己的名义,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2017年简答题);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提示:2022年教材补充了撤销权诉讼当事人相关规则,值得注意。其主要内容有:
(1)债权人在提起撤销权诉讼时,应以债务人为被告,将受益人或受让人列为第三人。
(2)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以同一债务人为被告,就同一标的提起撤销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3.法律效果
(1)债务人、第三人的行为被撤销的,其行为自始无效。第三人应向债务人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第三人返还或折价补偿的财产构成债务人全部财产的一部分(一般财产),债权人对于撤销权行使的结果并无优先受偿的权利。
原理详解:
法律之所以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都是为了保护债权。但这两种权利保护债权的方式有所不同,可以通过下表进一步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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