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考试科目《经济法》考点: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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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8 17:13:52

202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时间是9月3日到9月5日,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科目有三科,《中级会计实务》《财务管理》《经济法》,为了帮助各位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斯尔教育网校将为大家搜集整理考生想知道的一些考点,大家可以一起来巩固知识吧~

《经济法》保证

(一)概念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二)保证人的资格

一般意义上,保证人可以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法人、非法人组织。在此基础上,须注意:

(1)不具有完全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保证人身份订立保证合同后,不得以自己没有代偿能力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2)机关法人原则上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过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而发生的债权,机关法人可以充当保证人。

(3)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不得为保证人,但是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民委员会,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讨论决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除外。

(4)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三)保证合同的形式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具体而言:

(1)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2016年综合题、2020年综合题)

(2)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四)保证方式

1.保证方式概述

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其中:

(1)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2)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原理详解:

“一般保证”中,债权人必须先找债务人要钱,在把债务人“榨干”之前,不能直接找保证人要钱;“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以不找债务人,直接找保证人要钱。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

(3)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权履行期间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了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的,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方式的推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2017年简答题、2018年综合题、2019年综合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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