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初级会计职称考试的新疆考生,需自取得证书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每年需完成至少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低于60学分,公需科目不低于30学分。未按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可能影响后续中高级职称报考资格。
继续教育具体要求解析
新疆地区继续教育采用学分累计制,学习形式灵活多样。线上平台可通过“新疆会计人员服务平台”选择备案机构课程,线下则需参加财政部门备案的面授培训。完成学历教育、发表专业论文或参与课题研究也可折算学分,但需提前向财政部门提交证明材料。
学分获取与登记流程
1. 信息采集:登录全国会计人员服务管理平台完善个人信息
2. 学习规划:建议每年3-6月完成公需科目学习,7-11月主攻专业科目
3. 学分申报:培训结束后自动登记学分,非备案渠道学习需手动上传证明
4. 结果查询:次年1月可通过服务平台查询学分达标情况
特殊情形处理方案
生育、境外工作等特殊情况可申请学分减免,需提供医院证明或出入境记录。跨省调入人员需办理继续教育信息转移,持原省份合格证明至新疆财政部门办理认定。五年内未达标者将被标记为“继续教育异常状态”,需补修往年学分并缴纳滞纳金方可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