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行政复议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重要考点,主要包含复议范围、复议管辖、复议申请与受理、复议审查和复议决定等核心内容,程序则有着严格的法定流程。税务行政复议的范围涵盖了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行为、发票管理行为、税收保全措施与强制执行措施等多类具体行政行为,考生需要精准区分可申请复议的事项与不可申请的事项,比如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提供担保后才能申请复议,而对其他多数行政行为不服则可直接申请。
税务行政复议的管辖分为一般管辖和特殊管辖,一般管辖中,对各级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所属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特殊管辖则针对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等相关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着对应的复议机关规定。复议申请需要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申请可以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形式,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税务行政复议的程序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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