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的管辖权范围是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的核心考点,在考试中多以单选题、多选题的形式出现,考查频率较高。仲裁作为解决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重要方式,其管辖权有着明确的界定,首先要明确的是,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这是考生必须牢记的易错点。另外,仲裁的管辖权还需遵循自愿原则,只有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仲裁机构才有管辖权,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初级会计考试中,仲裁管辖权的具体适用场景也是考查重点。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如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以及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如因财产侵权产生的纠纷等,都属于仲裁的管辖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不适用《仲裁法》,而是有专门的法律规定,这也是考试中容易混淆的知识点。考生在备考时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区分,比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的工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需通过劳动仲裁解决,而非《仲裁法》规定的仲裁范畴。
针对仲裁管辖权范围这一考点,考生在备考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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