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答疑: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几种类型?

2026-06-12 21: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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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中行政诉讼的管辖主要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裁定管辖三种类型。级别管辖是从纵向划分不同级别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则是从横向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权限分工,裁定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依法自行裁定的管辖,包含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这部分内容是《经济法基础》中的重要考点,在考试中多以单选题、多选题的形式出现,考生需要准确区分不同管辖类型的适用情形,避免混淆。

初级会计答疑行政诉讼的管辖有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管辖三类核心类型详解

级别管辖主要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这是级别管辖的一般原则;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行政案件由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包括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裁定管辖中的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指定管辖是指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初级会计该如何掌握行政诉讼管辖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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