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
《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解读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这是本次办法的上位法授权来源。
2026年9月3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据此发布《关于发布〈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8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次日(9月4日)国家税务总局2026年第19号公告配套发布全新的《境内单位代扣代缴自然人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填报说明。两个公告自2026年11月1日起同步施行。
落到实操:境内单位向境内自然人支付7类服务款项时,要在付款环节直接代扣代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以前是个人去税务局代开发票、自己申报;以后是付款方在付钱那一刻把税扣下来。
二、办法正文与解读
政策原文:
第一条 境内自然人(以下简称自然人)提供研发服务、软件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服务、文化服务、教育服务(以下统称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
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的具体范围,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执行。后续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是指作为应税交易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
📒 解读 · 第1条
收款方限“境内自然人”: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通过该扣缴流程,而是自行开票、自行申报;该扣缴方式只有“纯个人”适用。
交易标的限7类:研发、软件、设计、咨询、广播影视节目(作品)制作、文化、教育。注意广播影视只取“制作服务”一项,发行、播映服务不在内——原文用词很精确。
付款方限“作为购买方的境内单位”:代垫、转付不算;境外单位、境内个人付款不适用。
价款含货币与非货币经济利益:发购物卡、给实物、给股权、帮个人还信用卡、报销个人消费等等,只要是对价,全部折算计价、并入扣缴基数。
⚠️ 高频踩坑:教育服务要“一分为二”看——按10号公告,学历教育服务免税,但非学历教育(培训、讲座、报告会)不在免税清单,落在扣缴范围内且不免税。企业请外部讲师内训、请专家讲座,负有扣缴义务。
政策原文:
第二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应扣缴增值税=销售额×规定征收率
自然人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的,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并如实提供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应扣缴增值税。
📒 解读 · 第2条
公式里两个变量:
①“销售额”是不含税销售额,含税价先÷(1+征收率)换算、再乘征收率,顺序不能反。
②“规定征收率”目前实际是1%。
《增值税法》下小规模纳税人法定征收率3%,但按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第(三)项第6目:2026.1.1—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应税交易,3%减按1%征收。7类服务不属于上述排除项,且《实施条例》第七条明确“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现阶段扣缴实际征收率为1%(后续看是否延续)。
③优惠是“告知制”不是“自动制”:自然人符合条件必须主动告知并如实提供资料,单位才按优惠计算。付款前留一道“身份与优惠信息采集”手续,让个人签字确认,既免责也是合规证据。
📘 例题1:向自然人支付设计费含税10 100元。不含税销售额=10 100÷(1+1%)=10 000(元);应扣缴增值税=10,000×1%=100(元)。若误按3%算会多出约200元,口径选错税负差三倍。
政策原文:
第三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达到按次纳税起征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支付价款时代扣增值税。
自然人已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无需代扣增值税。
📒 解读 · 第3条
①“与单一扣缴义务人”——不能跨单位合并。张三同时给A、B公司干活,A付800元、B付800元,各自都不用扣,不能凑成1600元。
②“当次(日)”——不是按月合计。同一天向同一个人付多笔→合并到“日”判断;不同日期付的多笔→各自独立、不跨日合并。不能理解成“对个人满1000就扣”,也不能理解成“月累计满1000才扣”,是“日”口径。
③起征点金额1000元(不含税)。按10号公告,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1000元(2026.1.1—2027.12.31);含税1010元换算后正好1000元。
第二款:自然人已缴税的,单位无需再扣——比如个人已去税务局代开发票缴过税,单位留存完税凭证即可。
📘 例题2:同一天两笔,合并按日判断:A公司11月8日向李某同日支付设计费含税800元、咨询费含税500元。当日含税合计1 300元→不含税1 287.13元>1 000元→应当代扣,应扣缴增值税=1 287.13×1%=12.87元。反向:若当日只付800元设计费,不含税792.08元<1 000元→不代扣,但仍须按第六条申报(零税款申报)。
💡 政策澄清|“按次”与“按期(按月)”起征点如何衔接
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4号》第二条及官方解读第三点,自然人当月既发生按次、又发生按期纳税的,应当就当月全部应税交易合并判断,适用“按期(按月)”起征点标准(月销售额10万元),不得把本应按月合并的交易拆成多笔“按次”去套1000元门槛。
落到本办法:自然人当月已在其他交易上适用了“按月10万”起征点(即当月全部应税交易已打包按月判断),则这7类服务付款同样是当月应税交易的一部分,应按同一“按月”口径衔接,而不是再单独以“当次(日)1000元”逐笔触发扣缴。换句话说——能按月就不按次,按月对纳税人更有利。
该衔接口径由4号公告及起征点文件给出,并非28号办法正文,故作为澄清单列,供实操对照。
💡 提示(政策留白):28号办法第三条、第六条只以“按次纳税起征点”为扣缴触发口径,正文未正面回应“自然人当月已适用按期(按月)标准时,这7类服务扣缴如何衔接”。上一条澄清给出的“按4号公告打包按月”是实操口径,但28号正文确实留白——具体申报填列待后续文件衔接,落地前建议与主管税务机关确认。
政策原文: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增值税时应按规定同时扣缴附加税费。
📒 解读 · 第4条
附加税费指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19号申报表全称即含“及附加税费”)。
计税依据是以实际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不是销售额。
费率:城建税市区7%/县城·镇5%/其他1%;教育费附加3%(统一);地方教育附加2%(统一)。
📘 例题3|一笔付款一次算清:A公司(市区)11月18日向张某支付咨询费含税20 200元。不含税20 000元(>1 000元,达起征点);应扣缴增值税=20 000×1%=200(元);附加税费以200元为基数: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2%,附加税费共24元;合计扣缴224元,张某实收19 976元。申报所属期11月,应该在12月1—15日办理。
政策原文:
第五条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为一个月,应当自发生应税交易次月一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并缴纳税款。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次缴纳税款;自然人未申请代开发票的,扣缴义务人可以向自然人发起开票提醒,由自然人确认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 解读 · 第5条
申报节奏:本月发生→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税。11月发生的12月15日前办;12月发生的2027年1月15日前办。该期限是专门的扣缴申报期限,建议按日历日从严、提前办理。
代开发票不再重复缴税:已扣缴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时无需再缴;未申请的,单位可发起“开票提醒”,自然人确认后申请代开——解决“钱付了发票要不回”的顽疾,也解决企业所得税扣除凭证。
提醒一句:本次只扣增值税及附加;同一笔付款单位还须按个人所得税法对“劳务报酬所得”履行个税扣缴义务(20%/30%/40%预扣率)。两套并行、各算各的、互不相抵。
政策原文:
第六条 自然人与单一扣缴义务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当次(日)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按次纳税起征点、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无需代扣增值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报。
📒 解读 · 第6条
三种“不用扣税但必须申报”的情形:①当次(日)未达起征点。②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③按第三条无需代扣(已自行缴税)。
立法意图很清楚:扣缴义务人是“信息报送义务人”,税务局要靠单位申报把自然人零散服务收入全貌拼出来。所以哪怕一分钱税不扣,申报动作不能省。“没到1000块就什么都不用做”——这个理解是错的。
政策原文:
第七条 已按照本办法规定扣缴增值税的应税交易,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应扣缴增值税发生变化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更正扣缴当期的扣缴申报。
📒 解读 · 第7条
“更正扣缴当期”——要回到原所属期去改,不是在发现当月做加减。
📘 例题4:承例题3,A公司11月扣缴张某增值税200元并于12月10日申报缴纳。2027年1月因服务中止退还一半价款(退回含税10 100元)→应更正2026年11月所属期:销售额调减10 000元、增值税调减100元、附加税费同步调减12元,多缴税款按规定退抵。建议留存退款协议、红字/作废处理资料、银行退款凭证。
政策原文:
第八条 自然人要求扣缴义务人提供已扣缴税款、扣缴申报记录等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 解读 · 第8条
自然人只要提出要求,单位就应当提供,没有“可以不给”的例外。
落地动作:付款完成后主动向个人提供一份《代扣代缴税款告知单》(列明交易内容、含税价款、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扣缴增值税、附加税费、实付金额、所属期、申报日期)。既是合规,也大幅减少后续纠纷。
政策原文:
第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自然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自然人提供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发现自然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自然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自然人发现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的个人信息、支付价款、扣缴税款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有权要求扣缴义务人更正。扣缴义务人拒绝更正的,自然人应当报告扣缴义务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处理。
📒 解读 · 第9条
单位→个人:按个人提供的信息算、不得擅自更改;发现不实且个人拒改→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个人→单位:发现单位申报有误→有权要求更正;单位拒改→个人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信息真实性第一责任在自然人,单位责任是“如实传递+发现异常要报告”。明知不实仍照用、或擅自改信息,都可能被追责。正确姿势:让个人确认+留痕+异常上报。
政策原文:
第十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保存代扣代缴税款账簿、代扣代缴税款合法凭证以及自然人身份信息、应税交易信息、结算支付记录、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
第十一条 扣缴义务人应当对自然人身份信息、符合增值税优惠政策适用条件信息资料等保密。
📒 解读 · 第10、11条
保存五类资料:①账簿;②凭证;③自然人身份信息;④应税交易信息及结算支付记录(合同、验收单、付款流水);⑤优惠适用资料。
第十一条单独把“自然人身份信息”“优惠适用条件资料”拎出来要求保密——属高度敏感个人信息,内部审批链条、系统权限要跟着调整,别把身份证件照片在群里传来传去。
政策原文:
第十二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自然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 解读 · 第12条
个人要“到手价”、不同意扣税甚至以“不按约定付款就走法律途径”相争时,原文给的答案就是:及时报告主管税务机关。
建议动作:书面催告+留存沟通记录+报告主管税务机关,三步。更前置的做法:合同里写死税费承担方式(含税价/不含税价、由谁承担、争议如何处理),施行前把存量模板更新一遍最划算。
政策原文: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发生应扣未扣税款、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申报、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 解读 · 第13条
(下列倍数区间出自《税收征收管理法》,非本公告内容,供对照)
四类违法情形对应后果:应扣未扣税款→第69条,向纳税人追缴、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第63条,按偷税论,追缴+滞纳金+50%以上5倍以下罚款;未按规定办理扣缴申报→第62条,限期改正、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1万罚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依法处理。
政策原文:
第十四条 属于互联网平台内从业人员的自然人,通过互联网平台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符合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代办申报相关规定,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增值税代办申报的,不适用本办法。
📒 解读 · 第14条
互联网平台代办申报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6号)。
判断一句话:个人收入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且由平台企业代办申报的→走16号公告,不适用28号办法;一般企业直接签合同、直接付款的→回到28号办法。
判定关键在交易链条——钱付给平台还是付给个人、由谁申报,签合同前问清楚。
政策原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期间,自然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由自然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自行申报纳税。
📒 解读 · 第15条
过渡期(2026.1.1—10.31):由自然人按《实施条例》第44条自行申报,至次年6月30日前办理。
施行后(2026.11.1起):由境内单位代扣代缴,按本办法第五条次月1—15日办。
最易忽略:2026年1—10月已经付出去的“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单位无扣缴义务,由自然人自己在2027年6月30日前自行申报。请过外部讲师、找个人做设计/咨询的企业不用回头补扣,但要提醒个人别漏申报;自然人这期间累积收入申报截止日就是2027年6月30日,现在该整理台账了。
学习提示:如遇后续补充公告,以最新规定为准;具体实操看当地征管口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