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您好!
一、 全面预算的编制流程如下:
1、下达预算编制指导意见:预算编制指导意见是集团层面对各层级预算机构编制年度预算的总体性要求,其内容一般包括预算总目标、预算编制要点、预算表格填制说明、预算管理要求等。
2、上报预算草案:下一级预算执行机构(一般为子公司)根据集团层面下达的预算总体目标、预算编制要点等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战略、经营特点以及内外部因素的变化等实际情况编制年度预算草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集团层面。
3、审查平衡: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对各预算执行单位上报的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汇总,并根据预算管理委员会的要求,组织对汇总后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和平衡。
4、审议批准:经审查平衡,预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总编制出集团层面年度预算方案,然后报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预算管理委员会审议后,形成全面预算草案,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经股东(大)会最终审议批准。
5、下达执行:集团层面的年度预算草案经过最终审议通过后,应以文件形式下达执行。各预算执行单位将预算指标层层分解:
(1)横向将预算指标分解为若干相互关联的因素,寻找影响预算目标的关键因素并加以控制;
(2)纵向将各项预算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最终岗位和个人,明确最终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时间上将年度预算目标分解为季度、月度预算,通过实施分期预算控制,实现年度预算目标。
二、 全面预算调整程序如下:
1、预算执行单位逐级向预算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详细说明预算调整理由、调整建议方案、调整前后预算指标的比较、调整后预算指标可能对企业预算总目标的影响等。
2、预算管理工作机构应该对预算执行单位提交的预算调整报告进行审核分析;集中编制企业年度预算调整方案,提交预算管理委员会。
3、预算管理委员会应当对年度预算调整方案进行审议,根据预算调整事项的性质或预算调整金额的不同,根据授权进行审批,或提交原预算审批机构审议批准,然后下达执行。
三、绩效目标的申报、审核、批复、调整与应用知识点总结如下:
按照“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和市级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级预算程序报批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下达。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绩效目标的申报程序
(一)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
项目绩效目标由市级主管部门、资金使用单位设置,随同部门预算审批流程一并申报。
部门整体支出预算绩效目标由市级主管部门设置,在年度预算编制阶段随同部门预算一并申报。
(二)市对县区转移支付绩效目标
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由市级主管部门设置,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财政局。
实行因素法管理的转移支付应当设置区域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由县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设置,并按预算管理程序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实行项目法管理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当设置明细项目绩效目标。明细项目绩效目标由转移支付的具体资金使用单位设置,按程序由相应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2、绩效目标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完整性审核。绩效目标的各项要素填报是否完整规范、内容是否清晰明确。
(二)相关性审核。绩效目标与支出内容、政策依据是否关联;与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是否相关。
(三)全面性审核。绩效指标是否涵盖与业务相关的个性化、行业性产出指标和效益指标。
(四)可行性审核。绩效目标与预算资金规模是否匹配,绩效指标的指标值设置是否合理,能否如期实现。
(五)可衡量性审核。绩效指标是否细化、量化,指标值是否可比较或可评定。
3、绩效目标审核的原则
按照“谁审核预算,谁审核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按照预算管理级次进行审核。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和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
市级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所属单位及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转移支付区域绩效目标和明细项目绩效目标。
根据工作需要,绩效目标可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行业专家协助进行审核,最终结果应以市财政局或市级主管部门的审核认定意见为准。
绩效目标审核通过的,可以进入下一步预算安排流程;审核不通过的,审核单位提出理由及修改建议,由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其绩效目标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重新报送审核。
4、绩效目标的批复、调整与应用
按照“谁批复预算,谁批复目标”的原则,市级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绩效目标随预算批复或下达:
(一)市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目标,由市财政局随预算文件批复。
(二)市对县区转移支付整体绩效目标、区域绩效目标以及明细项目绩效目标,一般应由市财政局随预算文件同步下达。区域绩效目标以及明细项目绩效目标难以同步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后应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县区财政部门批复下达,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三)预算执行中的调整项目,绩效目标应随预算文件下达。
(四)对于应急救灾等确不能同步批复下达绩效目标的资金,应于预算批复下达后,由县区主管部门或资金使用单位制定绩效目标报市级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备案。
绩效目标批复或下达后,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项目变动、预算调剂或调整等原因确需调整的,应按照绩效目标申报程序报批。
市级主管部门要按照绩效目标组织预算执行,开展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等工作,具体工作根据市级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制度办法执行。
按照“谁申报、谁公开”的原则,市级主管部门应按照预算信息公开要求,将绩效目标随部门预算予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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