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托加工物资属于企业的资产,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委托加工物资是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各类材料、商品等物资,虽然加工过程中实物暂时存放于受托方处,但其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委托方,加工完成后的物资也将收回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或对外出售,能够为企业带来预期经济利益流入,完全符合资产的核心判定标准,会计核算中归属于企业存货项目,对应资产类会计科目。
在CPA会计科目考试中,委托加工物资是流动资产章节的核心考点,考纲明确要求考生掌握该科目的核算方法。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通常包含三项内容:一是加工过程中实际耗用的物资成本,也就是企业发出的原材料、半成品等的实际成本;二是支付给受托方的加工费、往返运杂费等相关费用;三是符合资本化要求的相关税费。需要特别注意涉税处理的差异化规则:如果委托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取得了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果委托加工的是应税消费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计入应交税费借方抵扣后续应纳税额,也不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只有收回后直接用于出售的应税消费品,对应的消费税才需要计入物资成本。
该考点在CPA考试中既有可能在客观题中单独考查资产属性判定、入账成本计算,也有可能结合存货、所得税、合并报表等考点在主观题中出现。考生答题时要注意梳理题干的两个核心条件:第一是委托方的纳税人身份以及是否取得合规增值税抵扣凭证,判断增值税是否可以抵扣;第二是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收回用途,判断消费税的处理方式。比如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出成本为20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应税消费品,支付不含税加工费50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6.5万元,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30万元,该批物资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那么该批委托加工物资的入账成本为200+50=250万元,增值税和消费税都可以抵扣,不计入成本。如果题干中说明收回后直接对外出售,那么入账成本就要再加30万元的消费税,合计280万元。
备考CPA会计、税法科目过程中,考生可以结合斯尔教育对应师资的课程深化知识点理解,相关授课老师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