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的规定,持有待售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中需单独列示为流动资产。这一处理方式源于该类资产的特殊属性:当非流动资产或处置组被明确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时,其预计出售时间通常不超过一年,符合流动资产的定义。会计准则通过设置"1481持有待售资产"科目单独核算,并要求在报表中将相关资产与负债分别列示,确保财务信息真实反映企业资产流动性状况。
原作为非流动资产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在被划入持有待售类别时,需通过借贷方科目结转处理。具体操作需借记"持有待售资产"科目,贷记原资产科目,同时结转累计折旧、减值准备等备抵科目。这种会计处理实质上是将长期资产的剩余价值重新归类为短期可变现资产,符合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资产负债表编制时需注意三个要点:一是持有待售资产不得与相关负债抵销,需分别在流动资产和流动负债项目下列示;二是需单独披露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情况;三是若涉及处置组,需整体列示但保持资产与负债的独立反映。这种处理方式既满足会计信息可比性要求,又便于报表使用者评估企业短期偿债能力。
该考点在注册会计师考试中通常结合具体案例考查:
建议考生建立"条件判断-会计处理-报表列示"的三步学习法,重点理解资产持有待售状态对企业财务指标的影响机制。斯尔教育基础班课程通过动态流程图解,直观展示从非流动资产到持有待售资产的转化过程,配套《只做好题》专项训练可强化实务操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