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是税务师考试中的高频考点,覆盖《涉税服务相关法律》和《涉税服务实务》两大科目,核心在于理解争议解决机制。和解强调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协商达成协议,无需复议机关介入,但协议内容需合法且不损害公共利益;调解则由复议机关主导,通过协商促成双方和解,终形成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调解书。考生需掌握其定义、区别及在税务实务中的应用场景,这将帮助应对考试中的案例分析或选择题型。备考时,应聚焦于法律依据和实操流程,避免混淆概念。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是指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基于自愿原则达成协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损害国家利益。和解协议需提交复议机关认可,一旦获准,申请人撤回申请并终止复议程序,但协议本身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仅体现当事人权利处分。调解则不同,由复议机关主动主持,旨在查明事实后通过公正程序促成和解。调解书经各方签字及机关盖章后即生效,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体现行政复议权性质。在考试中,该考点常以对比形式出现,考生需区分参与主体、文件效力和行为性质,例如和解中复议机关仅作形式审查,而调解涉及实质性干预。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适用于特定类型案件,主要包括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如行政处罚、核定税额或确定应税所得率;行政赔偿案件涉及经济补偿;行政奖励争议;以及其他存在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不适用范围包括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法律适用错误的案件。条件上,和解要求当事人自愿且协议内容合法,调解需遵循客观公正原则,不得损害社会或他人权益。考生应熟记这些范围,结合案例理解,例如在核定税额争议中,和解可快速解决纠纷,而调解则用于复杂赔偿案件。备考时,参考斯尔教育《打好基础》资料,系统梳理知识点。
和解程序相对简单:
在税务师考试大纲中,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属于恒重点,常出现在《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第五章和《涉税服务实务》第八章。考点分析包括:概述部分考查定义对比;适用范围多出多选题;程序步骤以有序列表形式测试;实务中结合案例考查执行力差异。考生需通过真题演练熟悉命题模式,例如近年真题涉及调解书强制执行方式。推荐斯尔教育专业老师团队:朴香兰和付湘钧教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深入解析法律条文;刘忠负责《涉税服务实务》,聚焦实操应用;孙婧玮指导《税法Ⅱ》,顾言讲解《财务与会计》,王唤唤教授《税法Ⅰ》。他们的课程覆盖全考点,结合斯尔《冲刺108记》等资料,帮助考生高效掌握难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