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税的税收主体是征税方和纳税方,其中征税方为国家,具体由海关代表国家行使征收关税的权力;纳税方则是依法负有缴纳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在税务师考试中,关税的税收主体是《税法Ⅰ》《税法Ⅱ》科目中的基础考点,也是理解关税征管逻辑的核心内容,考生需要准确区分税收主体与征税对象,避免混淆。
从征税方来看,海关是关税的法定征收机关,这是由关税的特殊性决定的,关税主要针对进出关境的货物和物品征收,海关作为进出关境监督管理机关,具备监管货物、物品进出境的职能,因此自然承担起关税征收的职责。从纳税方来看,不同的应税对象对应不同的纳税主体:
在税务师备考过程中,除了掌握关税的税收主体,还需要关联学习关税的征税对象、税率设置、完税价格确定等核心内容。关税的征税对象是准许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这与税收主体是完全不同的概念,考生需要清晰区分。税率方面,关税税率分为进口税率和出口税率,进口税率又包含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等多种类型,不同税率的适用场景也是考试的高频考点。完税价格的确定则是关税计算的基础,进口货物完税价格以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调整,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则需要扣除出口关税,这些内容都需要结合税收主体的知识点一同理解,才能构建完整的关税知识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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