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权利的分类是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核心考点,涉及自益权、共益权、固有权和非固有权等类型,考生需掌握其定义、区分标准及实际应用场景,以应对案例分析题和选择题。自益权指股东为个人利益行使的权利,如股息分配请求权;共益权则兼顾公司整体利益,如表决权。理解这些分类有助于构建系统知识框架,提升答题准确率。2026年中级会计考试将于9月5日至6日举行,考生应结合新大纲强化此考点复习。

股东权利依据不同标准分为多类,自益权与共益权是基础划分。自益权聚焦个人收益,包括股份转让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行使无需其他股东配合。共益权强调参与公司治理,如股东会表决权或自行召集权,需集体行动实现共同利益。另一分类是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如共益权,不可通过章程剥夺;非固有权如自益权,可被限制。此外,单独股东权(如股息请求权)可由单个股东行使,少数股东权(如临时股东会召集权)则需持股比例达标。这些分类在《公司法》中体现,考生需通过实例理解其差异,避免混淆概念。
2026年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将股东权利分类列为重点,覆盖自益权、共益权、固有权及类别股表决规则。考点常结合公司治理案例,测试考生应用能力。例如,自益权涉及利润分配流程:
针对股东权利分类考点,考生应采用结构化学习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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