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中级会计行政诉讼被告考点详解与备考指南

2026-01-18 09:0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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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解析中级会计《经济法》行政诉讼被告考点,包括定义、确定规则及常见情形,并提供斯尔教育专属备考建议和免费题库APP推荐,帮助考生高效掌握核心内容。

行政诉讼被告是中级会计考试《经济法》科目中的关键考点,指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主体,通常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考生需深入理解其定义和适用规则,以应对考试中的案例分析题。行政诉讼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益,被告的准确识别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在考试中常结合具体案例考查,如行政机关不作为或越权行为的情形,掌握此考点能提升答题准确率。

中级会计考点行政诉讼的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的定义与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被告指被原告指控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行政主体,依据《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法律依据包括:

  1. 基本法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公民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复议情形: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 授权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例如市场监管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
  4. 委托情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需注意委托书的法律效力。
这些规则确保被告主体适格,避免诉讼主体错误导致的程序无效。

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规则与常见情形

确定行政诉讼被告需遵循特定规则,考试中常涉及以下情形:

  1. 直接起诉:原告对行政行为不服,直接起诉时,以作出该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例如税务处罚中,税务机关为被告。
  2. 复议后起诉:复议机关维持原行为,原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行为,复议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不作为,原告可选择起诉原机关或复议机关。
  3. 授权与委托:法律授权组织(如证监会)独立为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如城管执法队),委托机关为被告。
  4. 特殊主体: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为被告;无继续机关,撤销或变更机关为被告。
常见错误包括混淆授权与委托,或忽略共同被告情形,考生需通过案例练习强化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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