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作为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的关键考点,聚焦于金融法律制度中的特定融资方式,要求考生深入理解其定义、适用场景及法规框架。该考点在历年真题中高频出现,涉及债券发行的非公开特性、对象限制及转让规则,是区分考生专业能力的重要指标。掌握此内容不仅有助于应对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更能提升综合应用能力。考生需从《公司法》和《证券法》出发,系统梳理核心要素,避免混淆公开发行条件,为9月考试奠定坚实基础。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发行人必须依据《公司法》或公司章程作出决议,明确债券金额、发行方式、期限及资金用途等关键事项。决议需涵盖增信机制和偿债保障安排,确保合规性。发行对象限定为专业投资者,每次不得超过200人,且禁止采用广告、公开劝诱或变相公开方式,以维护市场秩序。募集资金必须专项用于约定用途,如需变更,须履行募集说明书约定的程序,并设立专用账户管理资金。专业投资者范围包括具备特定财产状况、金融资产或专业能力的个体,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持股超5%股东可视同专业投资者参与认购。
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强调对象与流程的严格性。发行完成后,承销机构或发行人须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备,确保监管透明。转让环节限定在专业投资者范围内进行,转让后同次发行债券的持有者总数不可超过200人,防止变相公开化。债券可申请在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公司柜台转让,但需遵守以下规则:
针对此考点,考生需优先区分非公开发行与公开发行的核心差异,例如对象限制、报备要求和转让规则。常见误区包括混淆发行对象人数(非公开≤200人 vs 公开无硬性上限)或误判转让场所。备考时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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