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浮动抵押和高额抵押都是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担保物权考点,二者在设立目的、抵押财产范围、担保债权范围等方面存在诸多差异。动产浮动抵押主要为了满足企业日常经营中的融资需求,抵押财产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这些财产处于动态变化中,在特定情形出现时才会确定抵押财产范围;而高额抵押则是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但有高限额限制,抵押财产通常是固定的不动产或特定动产。掌握二者的区别,是应对注会经济法客观题和主观题的关键,考生需要结合法条和案例深入理解。

从设立主体来看,动产浮动抵押的设立主体限于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而高额抵押的设立主体没有特殊限制,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设立。从抵押财产的确定性来看,动产浮动抵押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正常处分抵押财产,只有当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出现等特定情况发生时,抵押财产才被确定;高额抵押的抵押财产自设立时就是确定的,不会随债权的变化而变动。从担保债权的范围来看,动产浮动抵押担保的是当前已经存在的债权,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但没有高限额;高额抵押担保的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且有明确的高债权额限度,超过限度的部分不在担保范围内。
在注会经济法考试中,动产浮动抵押和高额抵押的区别是高频考点,通常以客观题的形式出现,偶尔也会在主观题中结合其他担保物权知识点进行考查。考生在备考时,首先要熟悉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
备考注会经济法科目,斯尔教育的李明远、朴香兰老师有着丰富的授课经验,他们能够将复杂的法律知识点拆解成通俗易懂的内容,帮助考生快速掌握动产浮动抵押和高额抵押的区别等核心考点。李明远老师擅长结合案例讲解法条,让考生在理解的基础上记忆知识点;朴香兰老师对考试考情把握精准,能够为考生梳理清晰的备考思路,助力考生在考试中取得理想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