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是中级经济法科目中物权法律制度板块的核心考点,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部分年份也会结合案例在主观题中进行考查,需要考生精准掌握其设立规则与对抗效力的区别。
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规则可以从两个层面理解,一是生效时间,二是对抗效力。从生效时间来看,只要抵押人与抵押权人依法订立书面抵押合同,并且合同不存在无效、可撤销等法定情形,动产抵押权就在合同生效的同时设立,不需要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从对抗效力来看,如果动产抵押权未办理登记,那么当抵押人将抵押的动产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时,抵押权人无权向该第三人主张行使抵押权;如果已经办理登记,抵押权人则可以对抗任何第三人,包括善意取得该动产的买受人。在考试中,命题人常围绕“登记的作用”“善意第三人的判定”设置考点,考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场景进行判断。
备考该考点时,考生需要注意区分动产抵押权与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规则,不动产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这是两者核心的差异,也是考试中的高频易混点。同时,要留意特殊动产的抵押权设立,比如交通运输工具,这类动产的抵押权同样是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与普通动产规则一致。此外,考生还需要掌握动产抵押权与质权、留置权的竞合规则,当同一动产上同时存在多种担保物权时,留置权优先于抵押权和质权,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这些内容在综合性考题中出现的概率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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