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解!中级经济法代位权与撤销权行使条件

2026-05-19 08: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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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和撤销权是中级经济法中债权保全的核心知识点,也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准确掌握二者的行使条件,是应对客观题与主观题的关键。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到期债权,以致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而撤销权则是当债务人实施了减少其财产的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的权利。二者的行使条件存在明显差异,需要考生精准区分。代位权和和撤销权行使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条件

代位权的行使需同时满足多项法定条件,具体如下: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基础前提,若债权尚未到期或存在效力瑕疵,债权人无权主张代位权;
  2. 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合法的到期债权,且该债权不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例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均不能被代位行使;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即债务人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4. 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对债权人造成损害,若债务人虽怠于行使债权,但自身仍有足够财产清偿债务,则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在考试中,代位权的行使条件常以案例形式考查,考生需结合具体场景判断是否符合行使要求,同时要注意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撤销权的行使条件因债务人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1. 当债务人实施无偿处分财产行为时,如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只要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权人即可请求法院撤销,无需考虑第三人是否知情;
  2. 当债务人实施有偿处分财产行为时,如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此时需要满足两个额外条件,一是该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二是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若第三人善意受让,则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此外,撤销权的行使期限也需重点关注,债权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这一期限规定在考试中也常作为考点出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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