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辩权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核心考点,也是各类题型的高频出题点,其三种类型分别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场景,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抗辩权针对的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债务关系,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不安抗辩权则是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等情形时,可中止履行并及时通知对方。掌握这三种抗辩权的适用条件与行使规则,是攻克《经济法》相关考题的关键。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核心是“同时”,双方债务履行期限无先后,常见于买卖合同中,比如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有权拒绝交付货物,其行使目的是保障双方的对等权益,避免一方履行义务后另一方违约。先履行抗辩权则强调“先后顺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中,发包方未按约定支付前期工程款,承包方可以拒绝继续施工,该权利是后履行方的专属保障,用于约束先履行方的履约行为。不安抗辩权的特殊之处在于权利主体是先履行义务方,行使时必须有确切证据,不能仅凭主观猜测,行使后若对方提供适当担保,应当恢复履行,若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担保,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这三种抗辩权的差异主要体现在权利主体、履行顺序要求和行使前提上,考生需要结合具体案例精准区分。
在中级会计考试中,抗辩权的三种类型多以案例分析题、单选题和多选题的形式出现,备考时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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