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有何区别?

2026-05-30 14: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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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详细解析中级会计考试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核心区别,结合考情梳理考点,同时推荐斯尔教育相关授课老师,助力考生掌握知识点。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是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票据法律制度的核心考点,二者在权利性质、行使主体、行使顺序、对象范围等方面存在本质差异。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是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是票据权利的核心,目的是实现票据的支付功能;而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持票人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相关费用的权利,是对付款请求权的补充保障。

中级会计答疑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权利行使的核心差异

二者的行使主体和对象范围有明确区分。付款请求权的行使主体只能是持票人,包括票据上记载的收款人、后的被背书人,行使对象限定为票据上的付款义务人,比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等;追索权的行使主体除了持票人外,还包括清偿了票据债务的背书人、保证人等,这些主体在清偿债务后取得票据权利,有权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则是持票人的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等所有在票据上签章的债务人。在行使顺序上,持票人必须先行使付款请求权,只有在付款请求权被拒绝,或者出现付款人死亡、逃匿、被依法宣告破产等法定情形时,才能行使追索权,二者不能颠倒顺序行使。

中级会计考情与备考提示

在中级会计考试中,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是《经济法》科目高频考点,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偶尔也会结合案例在主观题中考查考生的应用能力。2026年中级会计资格考试报名时间为6月12日至7月2日,考试统一在9月5日至6日举行,成绩预计10月30日发布。考生在备考时,要结合票据的流转流程理解两种权利的适用场景,通过针对性练习强化记忆,

  1. 梳理票据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明确付款请求权的行使对象和条件;
  2. 总结追索权行使的法定情形和追索金额的构成,区分初次追索和再追索的差异;
  3. 结合历年真题和模拟题,熟悉考试中常见的命题角度和陷阱。
同时,可借助斯尔题库APP免费的章节练习、历年真题等功能,随时随地刷题巩固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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