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则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这一知识点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考点,在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需要考生准确区分和记忆。
在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中,行政复议相关内容属于《经济法》科目里的行政法律制度板块,历年考试中该考点的考查频率较高,考查形式多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以及判断题,分值占比约为2-3分。考生在备考时,不仅要准确记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定义及相关情形,还要结合具体案例进行理解,避免混淆不同情形下的主体判定。备考过程中,可通过以下方式强化知识点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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