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和质押都是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重要担保物权考点,二者核心区别在于标的物的占有状态不同。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特定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则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动产或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中级会计考试中,二者的区别是高频考点,常以客观题形式出现,考生需要精准掌握,避免混淆。

二者的差异体现在多个维度,首先是标的物范围不同,抵押的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如房屋、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是动产,如机器设备、交通运输工具;而质押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或权利,如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及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其次是生效条件不同,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质押则是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权利质押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外,二者的担保效力也有区别,抵押期间抵押人仍可对抵押物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而质押期间质物由质权人占有,出质人暂时丧失对质物的占有权。
中级会计资格考试于2026年9月5日至6日举行,共2个批次,《经济法》科目考试时长为120分钟。针对担保物权这类考点,考生备考时可以从以下几点入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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