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合同属于从合同、实践合同,同时也是要式合同。从合同属性体现在它依附于主合同存在,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也随之无效;实践合同意味着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仅签订书面协议但未交付定金的,合同并未生效;要式合同则要求定金合同需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约定的定金不具备法律效力。在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定金合同是合同法律制度板块的重要考点,常与违约金、订金等概念结合出现在客观题甚至主观题中,考生需要精准区分其与其他类似概念的差异,掌握定金数额限制、定金罚则等核心内容。
在中级会计考试的《经济法》科目里,定金合同的考点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定金的数额限制,根据规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二是定金罚则的适用,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三是定金与违约金的竞合,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同时适用。
针对《经济法》中合同法律制度这类考点,考生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展开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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