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级会计《经济法》中的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它是一种事后纠错程序,旨在保障司法公正,纠正生效裁判中的错误。审判监督程序的启动主体主要有三类,分别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及审判委员会、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有着明确的情形要求。对于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情况,主要包括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而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主要是针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则是针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抗诉情形的,应当提出抗诉。
审判监督程序的审理程序也有具体规范。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审判人员不得参与再审案件的审理。同时,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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