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商业汇票的追索权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票据法律制度板块的高频考点,具体是指持票人在遇到法定情形时,依法向其前手(包括出票人、背书人、票据保证人等所有票据债务人)主张偿还票据金额、对应利息以及行使追索权产生的合理费用的权利,是保障持票人合法票据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小规模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分值占比约3到5分,是考生备考时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商业汇票追索权的行使需要同时满足实质条件和形式条件两类要求,实质条件根据追索时间的不同分为到期追索和期前追索两种情况,到期追索的触发条件为汇票到期后持票人依法提示付款被拒绝,期前追索的触发条件包括汇票到期前被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三类。形式条件要求持票人需要在法定提示期限内提示承兑或者提示付款,同时要取得拒付证明或者其他合法证明,比如承兑人出具的拒付书面说明、有权机构出具的承兑人死亡证明、法院发布的破产公告等,若持票人错过了提示付款期限,只要能出具合理证明的,依然可以正常行使追索权,追索权的普通有效期为自被拒绝承兑或者付款之日起6个月。
商业汇票的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不需要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主张权利,可以对其中任意一人、数人或者全体债务人同时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发起追索的,对其他尚未被追索的票据债务人依然可以行使追索权,不会因为已经向部分主体主张过权利就丧失对其他债务人的追索权限。被追索人完成对应债务清偿后,就取得了和持票人同等的权利,可以向其他前手继续行使再追索权,再追索权的有效期为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相关权利人需要在法定期限内主张自身权利,避免超出时效后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备考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的考生,学习票据法律制度板块时,不要死记硬背法条内容,要结合实际的票据流转场景理解相关规则,比如可以结合日常企业间用商业汇票结算的常见案例,梳理出票、承兑、背书、付款、追索全流程的规则要求,梳理不同考点之间的关联,区分易错易混的时效、期限要求。备考过程中你可以跟着刘忠、金鑫松、于竞博、顾言、崔宇、付湘钧多位老师学习,刘忠老师的讲解通俗易懂,擅长把抽象的法条结合实际案例拆解,帮助考生快速理解考点;金鑫松老师逻辑清晰,会帮考生搭建完整的知识点框架;于竞博老师擅长总结考点规律,能够帮助考生精准把握高频考点的出题方向;顾言老师讲解细致,会对易错易混点做专项辨析;崔宇老师的授课风格生动活泼,能够把枯燥的法条讲得有趣;付湘钧老师擅长结合考情梳理考点的考查方式,帮助考生掌握不同题型的答题技巧。日常学习后大家可以通过斯尔题库小程序或者斯尔题库APP做对应知识点的练习题,及时巩固学习效果,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