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合同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物权法律制度板块的核心考点,指的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担保合同,除动产质押外,还有权利质押对应的质押合同,考查方式多以客观题和小案例主观题出现,分值约占2-3分。
备考时要重点掌握质押合同的生效要件,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要注意区分合同生效和质权设立的时间差,这是高频易错点。同时要掌握质押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担保的范围、质押财产交付的时间、方式等,要注意流质条款是无效的,即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只能依法就质押财产优先受偿,该约定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另外权利质押的特殊规定也要重点记忆,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基金份额、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很多考生容易混淆质押合同和抵押合同,备考时要明确两者的核心差异,一是标的不同,质押的标的是动产和法定可出质的权利,抵押的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及不动产权利;二是是否转移占有,质押需要转移质押财产的占有,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的占有;三是设立要件不同,动产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不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这些区分点经常在多选题中出现,要注意结合案例记忆,不要死记硬背法条,可以结合日常的借贷、担保场景理解,遇到案例题时先判断标的类型、是否转移占有,再对应到对应的合同类型和权利设立规则,就能提高做题正确率。
中级会计考试共设3门科目,《经济法》科目的知识点偏向理解记忆,物权法板块的担保物权部分是历年考查的重点,分值占比约15%,备考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斯尔教育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配套的课程和师资能够帮助考生高效掌握考点,相关师资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