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权利质押的种类全面梳理

2026-08-11 15: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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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梳理中级会计《经济法》高频考点权利质押的法定种类、设立规则及考察重点,结合考试要求给出备考方法,同时推荐斯尔教育专业师资及配套备考资源,帮助考生准确掌握该考点的易错点,提升备考效率,高效备战中级会计考试。

权利质押是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科目物权法律制度章节的高频考点,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分值占比约2-3分,也是很多考生容易和动产质押、抵押规则混淆的易错点。考生备考时需要准确把握可质押权利的法定范围,区分不同类型权利质押的设立要件,才能在考试中快速识别干扰项,拿到对应分数。

中级会计考点权利质押的种类

权利质押的法定种类及设立规则

根据《民法典》担保物权部分的规定及中级会计考试大纲要求,可用于设立权利质押的权利主要分为四大类。第一类是有价证券类,具体包括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这类权利大多有对应的纸质或电子权利凭证,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二类是可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需要注意只有可自由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才能设立质押,限售期内的股权不能设立质押,这类权利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三类是可转让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具体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不能设立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四类是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比如企业的应收货款、租金债权等都可以设立应收账款质押,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权利质押考点考察重点及备考方法

该考点在考试中的常见考察角度主要有三类,第一类是直接判断选项中所列权利是否可以设立权利质押,常见的干扰项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动产所有权等,这类财产只能设立抵押或者动产质押,不属于权利质押的范围。第二类是考察不同类型权利质押的设立要件,需要考生准确区分交付设立和登记设立的情形,尤其是有价证券类是否有权利凭证对设立规则的影响,是真题中的常考易错点。第三类是结合其他担保制度综合考察,比如同一财产同时设立抵押和质押时的优先顺位规则,需要考生结合其他考点联动记忆。备考该考点时,考生可以采用分类列表的方式梳理不同权利的质押规则,对比记忆避免混淆,同时可以通过斯尔题库小程序的专项练习题巩固知识点,小程序中收录了历年真题和高质量模拟题,每道题都有详细的解析,能够帮助考生快速定位知识盲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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