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质押合同原则上自依法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要注意区分质押合同生效与质权设立的不同,动产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以有权利凭证的权利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质权设立的时间不影响质押合同本身的效力。
很多考生在答题时容易把质押合同生效时间和质权设立时间混为一谈,这也是该考点的主要命题陷阱设置方向。按照考纲要求,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物权法律制度相关内容属于必须掌握的考点,在历年真题中常以客观题、简答题的形式出现,分值占比约3到5分。判定质押合同效力时,只要合同双方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合同自成立起就具备法律效力,是否交付质押财产、是否办理登记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仅影响质权是否有效设立。如果出质人未按约定交付质押财产或者办理登记,导致质权未能设立的,质权人可以依据生效的质押合同要求出质人承担违约责任。
结合考试命题范围,常见的质押类型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类,对应的生效判定规则可以按以下标准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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