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企业接受股东划入资产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结合划转的约定条件和会计处理方式判断,并非所有划入资产都需要缴纳所得税,这也是税务师税法二科目企业所得税章节的高频考点,在历年考试中多以单选题、多选题的形式考查,分值占比约1-2分,属于考生需要重点掌握的易混知识点,很多考生在备考时容易和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税务处理规则混淆,做题时出错率较高。
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接收资产的税务处理,按划入主体不同分为两类,分别是接收县级以上政府及有关部门划入资产、接收股东划入资产,两类处理规则存在明显差异。针对股东划入资产的情形,若合同、协议明确约定该笔资产作为资本金(包括资本公积)投入,且企业在会计上已经做实际处理的,该笔资产不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企业可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其计税基础,后续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在税前扣除。若股东划入资产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或者企业会计上没有作为资本金处理的,需要按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按公允价值确定该资产的计税基础。而针对接收政府划入资产的情形,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明确以股权投资方式投入企业的,企业应作为国家资本金处理,不计入收入总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若政府划入资产属于无偿划转的,符合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对应产生的成本费用也不得在税前扣除。这里可以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A企业接收股东划入的公允价值为200万元的生产设备,双方签署的协议中明确该笔资产作为股东对A企业的资本金投入,A企业会计上已经将该设备计入固定资产,同时增加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这种情况下该200万元不需要计入A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续该设备计提的折旧也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如果A企业接收该设备时没有约定作为资本金,会计上计入了营业外收入,那么该200万元需要并入A企业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该考点属于税务师税法二科目企业所得税部分“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收入总额确认”的特殊情形,考试大纲对该知识点的要求是“掌握”层级,考生备考时要注意区分不同划入主体的处理规则,重点记忆股东划入资产两种情况的判断条件,不要和政府划入的处理规则混淆。备考过程中可以先梳理知识点的判断逻辑,先看划入主体是政府还是股东,再看对应的约定条件和会计处理方式,就能快速得出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的结论。学完知识点后可以通过斯尔题库小程序搜索对应章节的习题进行训练,通过做题巩固记忆,查漏补缺,该考点的考查方式多是给出具体情形让考生判断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或者计算应计入收入总额的金额,只要掌握核心判断条件,就能轻松拿到对应分数。除了本考点之外,企业所得税章节还有很多类似的易混知识点,比如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的区分、扣除项目的限额标准等,备考时可以把同类易混点整理在一起对比记忆,提升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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