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会计经济法答疑: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2026-09-08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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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为中级会计经济法考点答疑,梳理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6类法定情形,包括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的核心要点,结合考情分析备考方向,同时推荐斯尔教育对应授课师资、教辅资料与刷题工具,帮助考生快速吃透该高频考点,提升备考效率。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中级会计经济法合同编的高频考点,考纲明确要求所有相关规则全部掌握,在历年考试中客观题、主观题均有考察概率。根据官方考纲及法条规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共分为六大类,分别是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合同解除,大家可以搭配斯尔题库小程序刷题巩固对应知识点,及时检测掌握程度。

中级会计答疑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各类情形的核心要点

第一类是清偿,指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完毕,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合同关系自然终止,这是常见的终止情形。第二类是抵销,分为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两种,法定抵销要求双方互负到期债务、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任意一方可主张抵销;约定抵销则是双方协商一致,哪怕标的物种类不同也可抵销,比如甲欠乙10万元货款,乙欠甲同等价值的原材料,双方协商后可直接抵销债务。第三类是提存,指因债权人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可将标的物提交给指定提存机构,视为已经履行义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常见的债权人原因包括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收、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等。第四类是免除,指债权人明确表示放弃全部或部分债权,对应部分的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第五类是混同,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比如两家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企业合并,债权债务自然消灭。第六类是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适用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履行期限届满前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一方迟延履行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该考点的考情分析与备考建议

该考点属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客观题常考不同情形的归类判断,比如给出案例让考生判断属于哪类终止情形,主观题常结合合同纠纷案例,考察法定解除的适用条件判断,以及解除后的责任承担规则。备考时不要死记硬背法条,要结合生活化案例理解每类情形的适用条件,重点区分易混点,比如法定抵销和约定抵销的适用差异、提存后标的物损毁的风险承担规则、合同解除的法定情形适用边界等。大家可以先梳理考点框架,把6类情形的核心特征整理成对比表格,再做近3年的对应真题,复盘错题时重点标注自己容易混淆的点,反复强化记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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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具体情形属于每年基本都会考察的高频考点,大家在学习的时候要结合案例理解,不要孤立记忆法条,备考过程中如果有其他考点疑问,也可以关注斯尔教育的官方内容获取更多备考干货,顺利完成中级会计职称的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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