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东代表诉讼和股东直接诉讼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科目的关键考点,属于公司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直接关系到考生对股东权益保护机制的理解。股东直接诉讼适用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直接损害股东个人利益的情形,股东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股东代表诉讼,又称股东间接诉讼,则旨在保护公司整体利益,当公司利益受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他人侵害,且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索赔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两者本质区别在于诉讼目的和保护对象,备考中需重点区分适用条件和程序要求,避免混淆。

股东直接诉讼聚焦于股东个人权益的救济,例如董事擅自决策导致股东分红损失,股东可直接起诉侵权人,无需经过公司内部程序。这体现了法律对个体股东的直接保护。股东代表诉讼则针对公司整体利益的维护,其核心在于“代表”公司,而非个人。例如,当董事挪用公司资金,公司监事会不作为时,股东需先履行前置程序:书面请求监事会(针对董事、高管侵权)或董事会(针对监事侵权)。仅在请求被拒绝、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起诉或情况紧急(如资产即将转移)时,股东方能以自己名义直接起诉。代表诉讼中,股东资格有严格限制: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无特殊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确保其代表行为的正当性。
根据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股东诉讼考点分布于公司法律制度章节,重点考察类型区分、适用条件、程序步骤及胜诉利益归属。考试中常以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出现,需精准掌握法条细节。考点分析包括:
股东诉讼易与董事、监事责任考点混淆,例如董事违反忠实义务与股东诉讼的联动性。备考时需通过对比学习:董事责任强调内部追责,股东诉讼侧重外部司法救济。建议策略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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