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的物提存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重要考点,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这一制度既能解决债务履行受阻的问题,也能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合法权益,在考试中多以客观题形式出现,偶尔也会结合案例考查其应用场景,考生需要精准掌握其核心内容。
并非所有债务履行受阻的情况都能适用提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满足特定情形,债务人才可以将标的物提存。具体包括:
标的物提存后,会产生一系列法律效力,对债务人和债权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首先,自提存之日起,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债务人不再承担向债权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其次,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此外,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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