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定金与订金虽然仅一字之差,但在法律性质和退还规则上有着本质区别,也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高频考点。定金是一种担保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通常被视为预付款,不具备担保性质,一般情况下,若交易未达成,订金可全额退还。
定金是基于《民法典》规定的担保方式,它依附于主合同存在,旨在保障合同的履行。在中级会计考试中,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一旦双方签订定金合同,就必须遵守定金罚则,这一点在考试案例题中经常会结合合同违约场景进行考查。而订金更多是一种单方行为,不具备担保的法律效果,只是作为交易中的预付款项,多用于日常交易场景,其数额由双方自行协商,法律并未作出限制,也不存在罚则的约束。
定金的退还需严格遵循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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