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主要涵盖主体、资本、章程、组织机构等多个维度,这也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中的核心考点之一。从主体条件来看,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成为股东,但国家公职人员等特殊群体需符合相关规定。资本方面,虽然目前已取消低注册资本限制,但股东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出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不过非货币出资需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

公司章程是有限责任公司的“宪法”,需由全体股东共同制定并签名、盖章,内容必须包含公司名称和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等法定事项。组织机构设置上,一般需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其中股东会是权力机构,行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等职权;董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除了上述核心要求,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还需遵循规范的注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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