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将自己所有的不动产物权设定给债权人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不动产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知识点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物权法律制度板块的核心考点,考纲明确要求考生掌握抵押权的相关规定,属于历年考试的高频考查内容,多以客观题和小案例题的形式出现,分值占比约2-3分。
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可用于设定不动产抵押权的财产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不动产,法律禁止流通或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作为抵押物。不动产抵押权适用登记生效规则,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同时要遵循“房地一体”原则,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考生要注意区分不动产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的设立差异,动产抵押在抵押合同成立时即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两者的生效规则差异是常见的出题陷阱。
备考不动产抵押权相关考点时,首先要结合考纲要求明确学习层级,该考点属于要求掌握的内容,需要考生能够准确记忆核心规则、判断具体案例中的抵押权效力。学习时可以梳理考点框架,将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效力、实现、消灭等环节的规则逐一梳理,对于易混淆的登记生效、登记对抗规则,可以通过表格对比的方式区分记忆,也可以借助口诀简化记忆负担。学完基础知识点后,要及时练习对应章节的练习题,熟悉该考点的常见出题角度,比如判断不动产抵押权的设立时间、可抵押财产范围等,针对做错的题目要及时整理到错题本,定期复盘巩固,避免重复出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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