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股权质押合同属于中级会计《经济法》科目金融法律制度板块的核心考点,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以其所拥有的可转让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订立的担保合同,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就该股权优先受偿。作为权利质押的典型类型,股权质押合同的订立要求、效力边界、担保范围都是历年考试的高频考查方向,题型覆盖单选、多选、判断甚至简答题,分值占比约3-5分,考生需重点掌握。
按照中级会计经济法考试大纲要求,股权质押合同相关考点需从三个维度掌握:一是订立要求,设立质权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且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出质需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二是禁止流质条款,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直接归债权人所有,该类条款不产生物权效力,但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三是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未约定的默认覆盖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此外还要注意,股权质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默认无效,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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