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人员):
根据《海南省财政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关于印发〈海南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价条件〉的通知》(琼财会〔2023〕853号,以下简称《评价条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职称评聘工作的通知》(琼人才局通〔2023〕5号)有关精神,结合我省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考评工作实际情况,现将我省2025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年度高级会计师、正高级会计师职称评审的申报人员为在我省企业、事业单位、法定机构、社会组织、个体经济组织等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在职在岗人员(包括会计、审计、财务管理、资产评估等实务工作者、管理工作者以及分管以上工作的单位负责人,不含公务员、参公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企事业单位中经批准离岗创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可在原单位、兼职单位或创办企业按规定正常申报评审,其创业或兼职期间的会计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申报人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参加职称评审。
二、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完成2021年—2025年会计人员或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中2025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需在我省完成或符合全部学分抵减要求。
(一)申报高级会计师职称应符合以下条件:
1.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参加全国高级会计师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且在有效期内。
(2)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明并具有海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资格。
(3)具有境外会计师资格[指持有特许公认会计师(ACCA)、美国注册会计师(AICPA)、加拿大注册会计师(CPACanada)、澳洲注册会计师(CPAAustralia)、香港注册会计师(HKICPA)等资格证书],已认定为海南自由贸易港高层次人才。
2.符合《评价条件》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三章规定的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取得其他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已转岗从事会计及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满足基本条件的,可申报转评高级会计师职称。
(二)正高级会计师职称申报条件
申报人员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高级会计师职称后,从事与高级会计师职责相关工作满5年,且符合《评价条件》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四章规定的正高级会计师评审条件。
中央驻琼单位或外省驻琼企业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和军队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如需在我省参加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或认定的,需经其具有同层级职称评审权的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经同意后方可参加我省相应层级会计人员职称评审或认定。
申报人不得跨专业、跨系列多头报送评审申报材料。
详细内容请查看官方原文: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受理2025年度会计人员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等有关事项的通知_公示公告_海南省财政厅 (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