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有难以给付之虞时,在对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为合同履行提供担保之前,有权暂时中止履行自身合同义务的权利,是合同履行抗辩权的重要类型之一。很多考生在备考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时会疑惑不安抗辩权是什么,该考点也是历年考试的高频命题点,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一是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是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是丧失商业信誉;四是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必须有确切证据支撑,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当事人行使权利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从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科目的考试大纲要求来看,合同履行部分的抗辩权行使属于要求考生掌握的考点,不安抗辩权作为三类合同履行抗辩权之一,考查频率较高,常以客观题的形式考查适用情形、行使规则,也可能结合案例背景在主观题中考查具体应用。考生在备考时需要注意区分不安抗辩权与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差异,三类抗辩权的适用前提、行使主体、适用规则均有不同,是考试中常见的易混易错点,考生可以通过对比梳理的方式进行记忆,避免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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